内陆渔船证书
编辑:韩鹏文档来源:更新时间:2017-2-15 10:27:08
事项名称: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一、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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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代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代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代会第六次会议修改)。
三、申请条件
1.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四、办理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鱼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6.发放相邻交界水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需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意见书。
注:上述有关证书原件核准后交申请人,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七、定期检验
3年(到期重新核准)
八、办理流程
三证(登记、检验、捕捞证)合一后,信息统一录入中心。新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办理程序:窗口受理-踏查、审核《水产处(渔政处)》,核准、决定《水产处(渔政处)》-窗口核发-送达-事后监管
九、联系电话
总机:87153333
转1125
十、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窗口位置:一层B区市农业委员会窗口
事项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一、办理主体
365bet国际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三、申请条件
1.初次检验:新建或改造的船舶必开须在3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2.营运检验:必须在检验周年日前3个月内申报检验业务;
3.临时检验:必须在上台修理3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四、办理材料
1.初次检验
(1)申请检验报告;
(2)设计草图;
(3)船主身份证复印件;
2.营运检验
(1)申请检验报告;
(2)身份证复印件;
3.临时检验
(1)申请检验申报书;
(2)身份证复印件。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七、定期检验
1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九、联系电话
总机:87153333
转1125
十、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窗口位置:一层B区市农业委员会窗口
事项名称:渔业船舶登记 一、办理主体 365bet国际 二、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 3.《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8号)。 三、申请条件 1.哈尔滨内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 2.哈尔滨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四、办理材料 (一)所有权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二)国籍登记 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三)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光船租赁登记 1.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2.中国籍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五)变更登记 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六)注销登记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因证书灭失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和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时间 七、定期检验 1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 九、联系电话 总机:87153333 转1125 十、办理地点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 窗口位置:一层B区市农业委员会
2.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4.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5.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6.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7.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8.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5.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6.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7.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8.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4.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3)租赁合同;
(4)租赁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出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承租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租赁远洋渔业船舶或者跨省租赁渔业船舶的,还应当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农业部批准;
(5)渔业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该渔业船舶的证明文件;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租赁合同;
(3)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4)境外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注销该船国籍的文件,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注销船舶国籍的文件;
(5)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
3.变更登记证明材料:
(1)船名变更的,提交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2)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渔业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提交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租赁合同变更的,提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和租赁登记证书;
(5)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提交共有协议和共有各方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3.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4.注销登记证明材料:
(1)渔业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渔业船舶买卖协议或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法律文件;
(2)渔业船舶灭失或失踪六个月以上的,提交有关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3)渔业船舶拆解或销毁的,提交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4)渔业船舶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或租赁登记的,提交相应登记注销证明书;
(5)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提交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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