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生产资料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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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种子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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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及后果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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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 、经营假、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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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1000-2000公斤(含2000公斤)。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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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2000-5000公斤(含5000公斤)。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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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5000-1万公斤(含1万公斤)。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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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1万-2万公斤(含2万公斤)。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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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2万-5万公斤(含5万公斤)。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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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5万-10万公斤(含10万公斤)。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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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10万公斤以上。 |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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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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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1000-2000公斤(含2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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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2000-5000公斤(含5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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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5000-1万公斤(含1万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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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1万-2万公斤(含2万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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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2万-10万公斤(含10万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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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数量在10万公斤以上。 |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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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下(含5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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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1000公斤(含1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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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1000-2000公斤(含2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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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2000-5000公斤(含5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4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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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0-1万公斤(含1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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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1-2万公斤(含2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6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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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2-5万公斤(含5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8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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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万公斤以上。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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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品种2个以下(含2个)。 |
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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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品种2-3个(含3个) |
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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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品种3-4个(含4个)。 |
责令改正,处以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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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品种4-6个(含6个)。 |
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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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品种6-8个(含8个)。 |
责令改正,处以6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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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品种8-10个(含10个)。 |
责令改正,处以8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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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品种10个以上。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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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品种2个以下(含2个)。 |
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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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品种2-3个(含3个) |
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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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品种3-4个(含4个)。 |
责令改正,处以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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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品种4-6个(含6个)。 |
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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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品种6-8个(含8个)。 |
责令改正,处以6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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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品种8-10个(含10个)。 |
责令改正,处以8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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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品种10个以上。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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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下(含5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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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1000公斤(含1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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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1000-2000公斤(含2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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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2000-5000公斤(含5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4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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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0-1万公斤(含1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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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1-2万公斤(含2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6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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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2-5万公斤(含5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8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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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万公斤以上。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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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下(含5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1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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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1000公斤(含1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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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1000-2000公斤(含2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3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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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2000-5000公斤(含5000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4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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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000-1万公斤(含1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5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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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1-2万公斤(含2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6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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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种子数量2-5万公斤(含5万公斤)。 |
责令改正,处以8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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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经营种子数量5万公斤以上。 |
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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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法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0公斤以下(含5000公斤)。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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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法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000-1万公斤(含1万公斤)。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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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推广种子数量1-2万公斤(含2万公斤)。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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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推广种子数量2-5万公斤(含5万公斤)。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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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法经营、推广种子数量5万公斤以上。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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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100亩以下。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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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100亩-1000亩。 |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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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1000亩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5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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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违反本法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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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本法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1000公斤—10000公斤(含10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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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法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10000公斤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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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
较轻 |
违反本法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的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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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本法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的1000公斤—10000公斤(含10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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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法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在国内销售的10000公斤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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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较轻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在国内销售的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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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在国内销售的1000公斤—10000公斤(含10000公斤)。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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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在国内销售的10000公斤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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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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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及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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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假冒授权品种1000公斤以下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假冒授权品种1000-3000公斤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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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授权品种3000-5000公斤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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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授权品种5000-10000公斤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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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假冒授权品种10000-30000公斤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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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授权品种30000-50000公斤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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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授权品种50000公斤以上的,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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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 |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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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处罚裁量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及后果 |
处罚幅度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10000公斤以上。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1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10000公斤以上。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上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1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1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上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1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10000公斤以上。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1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10000公斤以上。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上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1000公斤以上10000公斤以下。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 |||
严重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10000公斤以上。 |
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上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农药处罚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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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情节及后果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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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证生产、经营农药或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货值在l000(含1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 |
|||||||
货值在1000--3000(含3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违法所得收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3000元罚款 |
|||||||
货值在3000--10000(含10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1--2万元(含2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罚款 |
|||||||
货值在2--4万元(含4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罚款 |
|||||||
货值在4--7万元(含7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4万元罚款 |
|||||||
货值在7--10万元(含10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值在10--15万元(含15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8万元罚款 |
|||||||
货值在15--30万元(含30万)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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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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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万元以上 |
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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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较轻 |
货值在l000(含1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 |
|||||||
货值在1000--3000(含3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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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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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00---10000(含10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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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3000元罚款 |
|||||||
货值在1--2万元(含2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2--4万元(含4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罚款 |
|||||||
货值在4--7万元(含7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罚款 |
|||||||
货值在7--10万元(含10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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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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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10--15万元(含15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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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值在15--30万元(含30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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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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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万元以上 |
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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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货值在l000(含1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 |
|||||||
货值在1000--3000(含3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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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00--10000(含10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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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3000元罚款 |
|||||||
货值在1--2万元(含2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2--4万元(含4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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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罚款 |
|||||||
货值在4--7万元(含7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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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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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7--10万元(含10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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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值在10--15万元(含15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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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2.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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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15--30万元(含30万)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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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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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万元以上 |
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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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登记证和登记证号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在l000(含1000)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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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1000--3000(含3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
|||||||
货值在3000--10000(含10000)元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1--2万元(含2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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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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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2--4万元(含4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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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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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4--7万元(含7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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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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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7--10万元(含10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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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6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值在10--15万元(含15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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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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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15--30万元(含30万)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10万元罚款 |
|||||||
货值在30万元以上 |
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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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经营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较轻 |
货值在l000(含1000)元以下 |
没收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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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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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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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1000-3000(含3000)元 |
没收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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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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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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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00--10000(含10000)元 |
没收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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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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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
|||||||
一般 |
货值在1-2万元(含2万) |
没收假农药 |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罚款 |
|||||||
货值在2-4万元(含4万) |
没收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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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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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罚款 |
|||||||
货值在4-7万元(含7万) |
没收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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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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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4万元罚款 |
|||||||
货值在7-10万元(含10万) |
没收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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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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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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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10-15万元(含15万) |
没收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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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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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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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15-30万元(含30万) |
没收假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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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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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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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万元以上 |
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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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
较轻 |
货值在l000(含1000)元以下 |
没收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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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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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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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1000--3000(含3000)元 |
没收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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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无违法所得的, 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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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00--10000(含10000)元 |
没收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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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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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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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货值在1--2万元(含2万) |
没收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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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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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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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2--4万元(含4万) |
没收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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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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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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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4--7万元(含7万) |
没收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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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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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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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7--10万元(含10万) |
没收劣质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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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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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的, 处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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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值在10--15万元(含15万) |
没收劣质农药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 处8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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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15--30万元(含30万) |
没收劣质农药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 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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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在30万元以上 |
移交司法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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