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编辑:李宏文档来源:更新时间:2017-2-21 15: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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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权力名称 |
法定依据 |
处罚标准 |
其他处罚措施 |
具体情形 |
具体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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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
①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①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③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属工作失误或仪器等原因导致结果不实,没造成危害或危害程度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五万至六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至两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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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检测结果,危害程度较轻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六至七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至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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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检测结果,危害程度较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七万至八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至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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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检测结果,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社会不良影响较大,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检测机构处八万至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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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②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①责令限期改正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两年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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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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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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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
②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①责令限期改正 |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标明产品内容缺2-3项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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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或者标识上标明产品内容缺3项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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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使用添加剂但未在包装物上标明添加剂名称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至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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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②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①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②没收违法所得 |
已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至四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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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至八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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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至一万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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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六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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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重,社会影响较大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六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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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销售的农产品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②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①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②没收违法所得 |
已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至四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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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停止销售,未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至八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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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销售,未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至一万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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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销售,未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六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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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销售,未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六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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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销售,未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至一万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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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销售,未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六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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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销售,未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六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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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超期使用标志6个月以内或者超范围使用标志1个产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至四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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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使用标志6个月至1年(含1年)以内或者超范围使用标志2个产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千至八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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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使用标志1年以上或者超范围使用标志3个产品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至一万二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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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志使用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二千元至一万六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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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造标志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六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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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违反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未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拆开原包装未重新标识进行销售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一万五千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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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未载明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或未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五千至二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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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或未在指定范围内销售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至三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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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进行标识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三万至四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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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假冒伪造标识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四万至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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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①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转让或买卖农业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二万至四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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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四万至七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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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七万至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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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①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②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①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 |
冒用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倍至1.5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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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买卖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1.5倍至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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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标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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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标志的,没有违法所得 |
处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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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买卖标志的,没有违法所得 |
处3000元至6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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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标志的,没有违法所得 |
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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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和标志使用情况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加贴标志的产品,经检查、检测、鉴定,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由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 |
责令停止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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